特别纳税调整是相对于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 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纳税人自行或税务机关在评估检查中依照税法规定做出的纳税调整。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规定其为免税收入,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防范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恶意税收筹划所作的税务调整,具体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从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共计8条从法律上对特别纳税调整提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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