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现金折扣的规定更改后,实务中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下面就大家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享交流如下:
一、企业账务处理变化有哪些?
现⾦折扣是为了⿎励购买⽅在⼀定时期内早⽇付款⽽给予的价格优惠。现⾦折扣⼀般⽤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3/10,2/20,n/30”表⽰销货⽅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3%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折扣。
(一)销售⽅的会计核算变化
新收⼊准则实施后,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现⾦折扣按照“可变对价”进⾏会计处理。之前的会计处理是把现⾦折扣作为融资费⽤处理的,计⼊“财务费⽤(现⾦折扣)”科⽬。执行新准则现⾦折扣,在确认收⼊时计⼊“合同负债”,实际发⽣时再冲减。
1、确认收⼊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合理预估的现⾦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到货款时
借:银⾏存款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财务费⽤-现⾦折扣
贷:应收账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购买⽅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折扣⽐例与预估的⽐例很可能不⼀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折扣与预估的现金折扣存在差额,这种情况直接计⼊“财务费⽤-现⾦折扣”科⽬。
三、购买方会计核算无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折扣是针对销售方的,对于购买方的会计核算目前没有变化。购买方在实际享受现金折扣,视为一种融资收益,计入“财务费用”。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四、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如何开具?
现金折扣发票开具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开具,不受新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折扣会计处理变化影响,应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形成了和会计收入的差额。
2.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在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税会之间是没有差异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下,现金折扣收入确认原则就存在税会差异了。因为现金折扣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按净额确认,那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处理,调减金额为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费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15527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Copyright © 企赋财务 备案:琼ICP备2022004854号-2 加载用时:0.0386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