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2023-01-15 16:30:41
小李是某公司行政文员,2020年5月6日小李开始休产假, 5月15日,小李在妇幼医院顺利生下龙凤胎,升级成为新手妈妈。同年9月1日因公司业务量急剧上升,小李所在公司人事部门在电话询问小李身体恢复情况后,通知小李于9月14日返岗上班,小李向公司告知其生育双胞胎应当还可以增加产假15天。小李再次与公司沟通未果,小李坚持休完产假没有到岗。后公司以小李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等为由将小李辞退。小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如何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1年11月颁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女职工生育后可依法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天数由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各省市可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给予女职工生育奖励假。2021年11月颁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女职工可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至六十日。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均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有难产包括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的还可以按照具体情形增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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