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担保物权,是一类重要的物权,与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有密切的关系,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个人按揭购房业务,所谓的按揭购房,其实就是抵押贷款,用购得的房屋抵押贷款,支付房款,再用未来的收入偿还贷款,还贷期间,房屋一直抵押在银行。每一家公司、企业的有效运转,更是离不开融资,成功有效的融资,离不开合理有效的设计担保方式。所以担保制度以及担保物权,对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每一个企业的快速成长以及对我们每一个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都起到重要的作用。从这次课开始,我们介绍担保物权。这部分的内容很多,很杂。涉及到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担保法的发展历程。

一、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1、198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实施意见》里,简单的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担保方式,在实施层面上,可操作性不强。

2、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担保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在担保法中,增加了质押担保。2000年12月13日,最高院颁布实施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围绕担保法的内容,结合审判实践,对担保法做出了很大补充和完善。直到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直都是律师业务和诉讼业务的主要法律根据。

3、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实施,该法律于第四编规定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在内容上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针对保证担保没有做出修订

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采用了债权与物权相分离的方式,将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规定在物权担保分编,而将保证担保的内容划入到合同编,以典型合同的形式进行详细的规定。这部分内容我们将在合同编详细展开。

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院针对民法典担保部分内容,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担保,颁布了司法解释。我们的课程也将以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为基础详细展开。下面我们进入今天的主题:什么是担保物权?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我们说用益物权是针对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说针对物的交换价值,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这是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最大区别,用益物权是针对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的,基本上是在所有权人自己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让渡出物的使用功能给使用权人,而担保物权不是针对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

法条明文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实现担保物权:(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这也说明,担保物权的设立,离不开合同。

2、担保物权的本质特性是在债务的清偿上,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担保物权人的特权。

这就是担保物权。下面我们再介绍一下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三、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

民法典第387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这两个条款表明:担保物权主要适用于借贷、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业务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也是由借贷业务衍生出来的业务。这些内容我们在讲合同的时候还会详细的讲解,这是都是合同编的典型合同。

在担保物权分编里,涉及到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内容我们将在后续的课程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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