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

个人所得税

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纳税人:法定对象;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税率:工资、薪资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计税依据: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印花税

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其他

纳税人:立合同人、立张薄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

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等

0.3 ‰:购销、建筑、技术

0.05‰:借款

5元/本:其他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车辆购置税

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房产税

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

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部分用途4%;

企业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或应纳税额=原价*(1-减除比)*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税率:大城市1.5-30元

中等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土地增值税

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福利、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契税

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纳税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按实际情况决定

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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