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

2021年的残疾人保障金申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对于如何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很多人可能已经熟悉了,但是对于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这个问题也是每一位财务人员需要关注的内容。

其实这个问题在2020年以前一直存在争议,比如有人认为残疾人保障金虽然由残联核定,但是由税务部门征收,所以具有“准税收”性质,所以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但2020年财政部在会计准则实施模块中明确了残保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可谓一锤定音: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该核算分为三步:

1、正常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部分。比如内蒙古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很多地方性的残保金政策对于这块的规定比较粗略,往往都是概括性的带过,但是在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单位确实已经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能会从残联获取一笔奖励,这个时候对于这笔奖励就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我们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所以其征收其实也带有一定的税收征管特点,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的,要有相应的处罚。

在财税[2015]7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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