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有哪些(企业组织形式中所承担的责任)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与类型。目前我国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也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额而设立,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种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形式,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一个自然

人在中国境内出资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外商投资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投资人根据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而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施行5年内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据合作企业

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者以其投资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中外合作者以其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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