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2023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有所变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由10%变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由15%变为10%。

A公司是从事设计咨询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如下:

2023年1月设计咨询服务销售额是1,500,000元,其中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是450,000(已申请免税),销项税额是63,000。1月进项税额为30,000元,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区分,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余额为10,000元,上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

解析:本例A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设计咨询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100%,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需要注意下面两点。

(1)该例中发生跨境应税销售收入为450,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并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不能分清是否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30,000*450,000/1,500,000=9,000(元)

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如果能分清用于免税项目的,该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并不得计提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2) 上年加计抵减余额为10,000元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之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000+(300,00-9,000)*5%-0=11,050(元)

本期应交的增值税=63,000-(30,000-9,000)-11,050=30,950(元)

当月计提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4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000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下月实际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000

贷:其他收益 11,050

贷:银行存款 30,950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需要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二项加计抵减情况。“期初余额”填列上期期末余额,即上期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若上期加计抵减额均已经抵减完,则“期初余额”为0;“本期发生额”填列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本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填列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因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调减的加计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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