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近期看到某财税学习交流群对税务机关工资薪金支出未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出了质疑,下面个人就这个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交流:

一、网友质疑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有纳税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只有说个人工资薪金达到个人所得税标准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扣缴单位相应支付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但并未规定因扣缴单位未全员全额申报就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理解准确吗?

二、税务机关为什么对未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际上文件规定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不是说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就不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只有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才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实际上这种理解错误的。

税务机关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因为如果自然人有多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综合所得,如果没有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季度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就会导致数据缺失,最终导致税收流失。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对防止企业虚列人员工资薪金问题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因为如果企业虚列人员工资,全员全额申报以后,自然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发现和投诉。

三、税务机关会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数据信息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申报信息进行分析预警

虽然企业所得税年度工资薪金申报数据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全年对应数据存在统计口径差异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只有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才需要预扣预缴申报,会计核算工资薪金是权责发生制。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两者差异是否巨大,税务机关进行风险预警是有道理的,毕竟正常情况下,绝大多数账务处理列支的工资薪金都会及时发放。如果有特殊情况,两者差异是合法合规的,解释清楚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确定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务机关是允许补充更正申报的。如果进行补充更正申报以后,是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务中发现有的公司虚构人员工资薪金支出,这种情况毫无疑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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