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底税费是什么意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用当期销项税额—进账税额。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大于0,需要按差额向税务机关交税。

但是如果该企业本期因工程施工等原因进项较多,而销量不太好等情况下,应纳税额会小于0,那么就形成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那么留抵税额可不可以退回企业呢?

可以的。

一、政策要求

企业要求: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年内未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企业。

税额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特殊情况:先进制造业只需大于0即可,没有6个月、没有50万元限制)。且要求该企业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期间内,凭专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三、特殊要求

既有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的,免抵退税优先,免抵退税办理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四、特殊行业

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7月以后可以按照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的100%申请退还。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包括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五、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10万元。自2019年7月—2020年1月,留抵税额均为10+万元(也就是说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2020年1月留抵税额80万元。

则2020年1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为(80-10)=70万元。

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80%(只是假设哦!)。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70×80%×60%=33.6万元。如果该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70×8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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