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第一条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以21号准则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那么企业的经营性租赁只要符合租赁期超过12个月且租赁资产价值较大的条件就要按21号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下面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执行新准则后经营性租赁的税会差异。21号准则的核心就是在合同期限内对租金总额进行折现确认使用权资产(不考虑租赁以外的其他费用),在租赁期内按月直线法计提折旧;按租金总额现值确认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租赁负债余额与折现率之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由上可以看出,按新准则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是:当期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当期计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按租赁期均匀计算的租金。因为计入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是逐年递减的,势必会造成会计上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要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后期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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