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营业执照如何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办理程序

一、审批事项名称

1.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

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延期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变更

二、审批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十七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三、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四、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五、申报资料目录清单及要求: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

六、实施程序

按照“受理、审查、审核、复核、决定、制作送达”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受理

1.时限:1个工作日

2.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供接待、解释以及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资料目录,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填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程序单》,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送交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行政许可办审查。

(二)审查

1.时限:3个工作日

2.岗位责任人:监察大队行政许可办

3.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有效。

(2)审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3)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关系他人重大利益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4)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程序单》审批栏上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并草拟准予行政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决定书并将资料程序单交大队负责人审核。

(三)审核

1.时限:2个工作日

2.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监察大队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程序单》和《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批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四)复核

1.时限:2个工作日

2.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主管烟花爆竹副局长。

3.岗位职责:

(1)审查受理和审查、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和审查、审核结论的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程序单》和《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批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

(五)决定

1.时限:2个工作日。

2.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局长。

3.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审查程序、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准确性。

(2)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程序单》和《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制作、送达

1.时限:2个工作日。

2.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

(1)根据审查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将行政许可文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3)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

(4)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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