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注册要求-海南许可资质办理-钱生钱财务咨询

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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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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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中国上市销售,进口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首先,进口器械必须取得原产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或批准文件。这意味着在进口之前,该器械已经通过了原产国(或地区)的监管审批程序,并且被认定为安全、有效且符合标准。其次,进口器械需要符合中国的监管法规和标准,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要求。企业需要提供完整的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等。这些材料需要详细描述器械的类别、结构、性能、适应症、使用方法等信息。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要求

1、产品安全要求

属于机电产品的进口医疗器械,其电气及机械安全项目、安全警告标识必须符合GB9706《医用电气设备的分类》系列标准、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等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2、产品说明书、标签要求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中应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4)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5)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6)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7)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8)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注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进口商在产品进口前应及时更换中文标识,配上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注册经营场所、仓库面积要求: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的企业人员资质的要求: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不得由质量管理人兼任)。

 

2.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应当具有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4.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管理人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授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隐形眼镜验配技术培训。

 

5.质量管理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不得兼职。

 

拓展阅读: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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