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地址)、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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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地址)、海南三亚全省代办

          

海南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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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企业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编制城乡规划;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91项“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实施机关“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三、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办理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清单

1、场址审查申请原件和申请书各1份

2、选址报告文本一式8份、电子版1份

五、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机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划及文件要求。
(二)原则上应由一家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颁发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民航机场总体规划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特殊情况下,可选择具有相应职责或具备相应分析研究实力的单位编写航行服务研究章节,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统筹编制报告。
(三)预选场址应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的书面意见。
(四)选址报告应装订成册,附编制人员名单及加盖公章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选址报告分册装订时,在主报告中应由其他分册报告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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