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给谁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给谁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是给谁的?

海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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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属于:

《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巡游出租车经营关系进行了政策调整:明确车辆产权、经营权属车主,建立自主经营与合作经营并存的经营模式,车主可自主选择。

车辆确权是此次新政的重点。《通知》明确将车辆产权、经营权等相关证件登记在车主名下。《通知》要求,原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纠纷的,企业应当主动会同车主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的所有人变更为车主。

新政策坚持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特许给车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主发放经营权证明,使用期限为8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此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车辆产权发生变更的,车主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变更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经营权证明登记在新车主名下,变更后使用期限为该车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收回原特许给企业的经营权后,给予企业一定补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权变更企业经营许可,企业与车主原管理服务合同作废。

“新政策强化了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建立车主自主选择机制和企业、车主双向选择机制,车主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模式,选择自主经营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其他许可条件;选择合作经营的,应当与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合作经营。”

新政策还提出,要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健全考核标准,形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三方考核体系。强化退出机制,对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拓展阅读:海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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