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同事问我,去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加计抵减10%,然后后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生活服务业进项税可以加计抵减15%,那么这些做账要怎么做?
首先这一块,我见过不同企业有不同做法,见得比较多的是把加计抵减这个数,计入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借方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或者是递延收益。
财政部是有一个专门的通知来说明的,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不过财政部也只是说明实际发生抵减的时候要计入其他收益,但是没有抵减的时候怎么做。
我的意见是,如果没有发生抵减,那么就不做账,不用单独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因为财会2016年22号文也没有这么规定。只有实际发生抵减的时候我们再按财政部的要求,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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