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上的13位数字是什么(公司印章的五大分类)

2023-01-14 10:58:44

会计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用到公司印章,那么常用的印章我们怎么正确使用呢?特别是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尤其是我们财务人员必知的要点。

一、公司印章的分类

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1、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市场管理、税务、银行、审计等外部事务处理时需要加盖。比如公司报出会计报表、向行政单位提交报告等都要盖公章。同时对内使用时也可用到,比如会计账簿启用时,公司发部文件等。

公章是公司最重要的一个印章,公章是代表整个公司的,公章可代替合同章(但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的作用)。

公章上的数字是公安局备案刻章的防伪码,共13位。前四位是区号,一般对应营业执照的前四位。第五位、第六位、第七位是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公司编号,每个公司的编号都不一样。后六位是刻有公章的公司序列号。

2、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出具支票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等合同事务,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比如票据背书,支票开具,收款收据开具。一般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

3、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合同章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盖的章。

4、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

5、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发票专用章是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果我们印章未盖或盖错了也会被拒收。

1、发票一定要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如果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可以在旁边在加盖一个清晰的章,补盖的印章一定不能与原来的章重叠,更不能遮挡增值税发票上的其他内容。

4、发票绝对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5、如果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建议作废或冲红处理。

6、如果把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7、发票的记账联不需要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9、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10、收款收据应该盖财务专用章,而不应该盖发票专用章。

收款收据只适用于非经营性的往来款项,盖财务专章或单位公章者是可以的。

法律规定,涉及经营性的收入,必须开发票,不能开收款收据。

11、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不一定有问题。

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12、发票清单也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公司刻章需要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进行刻章,章刻好后,会计人员在使用印章时会出现意外情况,这时应该可以用以下的方式处理。

1、印章丢失时

一旦发生印章丢失,首先要做丢失登报公示,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需法人到场),最后找有资质的机构刻制新的印章即可。

2、印章损毁时

如发生印章损毁,直接登报公示原印章作废,之后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最后刻制新印章即可。

3、公司名称变更

若发生公司名称变更,要先到公安局备案(备案时不需法人到场)之后重新刻制全套印章即可。

4、业务需要多枚合同章时

很多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多枚合同章,这时的合同章也是每个章都有自己唯一的识别编号和芯片。(注:一家公司可以拥有多枚合同章,但是公章、发票章、财务章一家公司只能拥有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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