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注意这5种情况)

一、有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过期要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如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的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反之,则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三、用于集体福利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冲红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税转出如何处理?

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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