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80号文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有关税收政策)

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该文件指出,在企业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申请退还部分增值税留抵税额。同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中指出,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为方便大家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小编通过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

我们假设目标企业留抵退税金额均能退还,目标企业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例如第一期,目标企业有销项税额250万元,进项税额500万元,第二期,目标企业有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

① 当企业不申请留抵退税时:

Ø 第一期

增值税:第一期250-500=-250(万元),即留抵税额2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当期为零。

Ø 第二期

增值税:500-100-250=1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150*12%=18(万元)

小计:增值税15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税金总计168万元。

② 当企业申请留抵退税且不采用80号文扣除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时:

Ø 第一期

增值税:第一期250-500=-250(万元),即留抵税额250万元;

留抵退税:当期退税2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当期为零。

Ø 第二期

增值税:500-100=40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400*12%=48(万元)

小计:增值税4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48万元,税金总计448万元。

③ 当企业申请留抵退税且采用80号文扣除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时:

Ø 第一期

增值税:第一期250-500=-250(万元),即留抵税额250万元;

留抵退税:当期退税25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当期为零。

Ø 第二期

增值税:500-100=400(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500-100-250)*12%=18(万元)

小计:增值税400万元,城建税及附加18万元,税金总计418万元。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的结果对比,我们可以发现,③计算出的城建税及附加金额与①计算出的城建税及附加金额一致,②因没有在计算城建税及附加的基数时扣除退还的留抵税额,使得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算结果大于另两种方式的结果,这违背了财税【2018】70号文件的初衷,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财税【2018】70号文后一个月出台财税【2018】80号文作为补充文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在留抵退税后,允许将前期退还的留抵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金中扣除后,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财税【2018】70号文与财税【2018】80号文的出台体现出政府为向企业让利所作出的努力,国家税收征管也在向着让利于民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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