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为区分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申请成立后,必须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却不一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要看这一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失误时,其是否应当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是应当承担责任,比如违约或重大过失,才需该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不应当承担责任,则会仅以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去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与普通合伙制企业的最大区别,也是较普通合伙制企业更为客观灵便的一点,因此,专业性强的普通合伙制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的特点
(1)专业特色明显。
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因此,其专业特色较为明显。
(2)企业名称上有“特殊普通合伙"。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无限责任以人为本。
在经营活动中,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因故意导致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按照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因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的基础上,对法律责任更为人性化的一种改良,因此创业者在加盟或创建这种合伙制企业时,首先要明确合伙制的企业性质,再去合伙或加盟,以便能够在今后的合伙经营中,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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