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海南许可资质办理-钱生钱财务咨询

                             海南辐射安全许可

       海南辐射安全许可是指在海南地区开展辐射相关工作时所需的合法许可证。海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机构是海南省辐射安全管理局,他们负责监管和管理辐射设备的使用,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与合规。海南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过程相对简单,但要求严格。申请者需要向海南省辐射安全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的企业资质、辐射设备的技术参数、辐射防护措施等。审核通过后,海南省辐射安全管理局会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辐射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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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辐射安全许可证示例

一、海南辐射安全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

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海南辐射安全许可的受理条件: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4.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

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5.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海口、三亚、儋州办理,其他市县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在省级办理。

三、办理海南辐射安全许可的所需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2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3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示例样表

4 辐射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5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成绩单

6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明细表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7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射线装置明细表示例样表空白表格

四、海南辐射安全许可的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五、海南辐射安全许可的办理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所需人员及相关材料样板

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核技术利用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或《辐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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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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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示例

七、经营场地要求: 具有与辐射安全相适应的设施和措施

八、常见问题:

1.问:核技术利用单位什么情况下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销售I类、Ⅱ类、Ⅲ类、IV类、V类放射源的;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非密放射性物质的;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问: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2.答: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问:如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3.答: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注册账号登录后按照提示填写有关信息提交后生成。

4.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如何下载填报?

4.答: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打印。

5.问:如何区分省级和设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5.答: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所在地设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其他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6.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能否下载填报?

6.答:不能,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生成打印。

7.问: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7.答: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8.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如何下载填报?

8.答: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打印。

9.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能否下载填报?

9.答:不能,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填报生成打印。

10.问:申报业务时必须是留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吗?

10.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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