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转移书据中,以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非买卖方式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合同、协议一般不会载有转让金额。
1实务案例
X先生决定将其名下商铺赠与其外甥Y先生和外甥女Z女士,并于2022年10月11日与其签订了无偿赠与合同,于2022年12月16日在房屋所在地的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所赠商铺的物权变更登记。
Y先生和Z女士领取了受赠商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中,Y先生占40%份额,Z女士占60%份额。
因系无偿赠送,所书立的赠与合同中并无赠送商铺的价值,属于典型的以赠与方式转让房屋所有权且未列明金额的产权转移书据。
那么书立此类产权转移书据,X/Y/Z是否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案例分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其中,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情形。
也就是说,在2022年10月11日签订无偿赠与商铺的赠与合同时,该份产权转移书据的书立人X先生和Y先生、Z女士,均于当日产生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3计税依据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因没有实际结算金额等原因以致计税依据仍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经查询,与所涉赠与商铺类似的房屋同期市场价格为200万元。
据此,本案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200万元。
4应纳税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据此,本案例中,X先生、Y先生、Z女士书立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同时享受减征50%的优惠。
X先生应缴印花税2000000×0.5‰×50%=500(元),Y先生应缴印花税2000000×0.5‰×50%×40%=200(元),Z女士应缴印花税2000000×0.5‰×50%×60%=300(元)。
5他们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
根据规定,当事人书立的以继承、赠与、互换、分割方式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的未列明金额的产权转移书据(合同、协议),待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此类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当事人,至少要进行两次纳税申报。
鉴于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由此,纳税人X先生和Y先生、Z女士应于签订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2022年10月11日起的15日内,即10月25日之前(含当日,下同),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情况,通过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向所涉商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当期应缴印花税为0元。
在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2022年12月16日起的15日内,即12月30日之前,按照该份赠与房屋产权转移书据的实际结算金额,依照适用税率及相关减税优惠政策,分别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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