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实体法和程序法哪个更重要)

就网上公布的各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来看,处理依据的表述,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仅是征管法,如: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筑税一稽处〔2022〕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征管法63条规定,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行为定性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既有征管法也有税收实体法,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穗税二稽处〔2022〕5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首先根据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行为定性偷税,随后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等;

第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仅根据税收实体法。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合税稽处〔2021〕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仅仅依据财税〔2016〕36号追缴纳税人少缴的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追缴纳税人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显然,唯有第一种处理决定依据是正确的。后两种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显然没搞清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

征管法是程序法,它明确了税款征纳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对于税款是否需要追缴、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及如何加收,征管法有清晰的规定。

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实体法,这类法律规定的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目、税率等纳税申报的具体问题。

就税务处理而言,前者解决的是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针对少缴的税款是否应当追缴,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后者解决的是,纳税人是否少缴税款,少缴多少?属期是什么?

所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违法事实部分,是针对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表述,此时,确定纳税人少缴税款构成违法,依据的是税收实体法,如检查发现纳税人2023年1月取得收入不入账,少缴增值税,违法事实部分应当表述为:纳税人取得货物销售收入106万元未入账、未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万元,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少缴2023年1月属期增值税6万元……。

处理决定及依据表述时,就不能引用实体法,处理决定是针对事实进行定性,同时给出意见,针对少缴税款,是追缴还是不追缴,加收不加收滞纳金。此时,依据只能是征管法,而不是实体法。如处理决定及依据应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货物销售收入106万元未入账、未申报,少缴2023年1月属期增值税6万元,是偷税,追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增值税60000元……

Ø 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筑税一稽处〔2022〕24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应缴未缴的增值税39,674,190.74元,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①增值税:你单位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超增值税税负的退税款39,674,190.74元。

2019年度你单位申请退税59,308,120.71元,2020年1月至8月你单位申请退税14,763,195.88元,调整355份认定的虚开发票后2019年度29,741,447.20元,2020年1月至8月9,932,743.54元。

②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申请享受软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21,480,400.58元。

2019年度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82,613,202.18元、调整减少不应确认的虚开收入295,666,735.10元,调整增加不应纳税调减的不征税收入45,584,856.19元,调整增加虚列研发费用34,373,060.00元,调整后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66,904,383.27元,应纳税额为91,726,095.82元。

2020年度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62,424,242.41元、调整减少不应确认的虚开收入48,304,523.38元,调整增加虚列研发费用4,897,500.00元,调整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9,017,219.03元,应纳税额为29,754,304.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依法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Ø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2〕501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凭上述广州来成服装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 540,577.52 元。

……

Ø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合税稽处〔2021〕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第二季度增值税18485960.1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第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017.21元。

联系我们

HAINAN QIANSHENG

高先生
19943344499
1114331199@qq.com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东路京华城6栋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