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料保存年限(财务资料保存年限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以及涉税等资料、档案,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保管,此属于法定义务。本文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如下。

一、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30年

(二)记账凭证 30年

二、涉税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若用作“原始凭证”,则执行上述30年规定)

(三)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10年

(四)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 5年

(五)发票登记簿 5年

(六)出口凭证(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七)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10年

(八)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含用于会计原始凭证的部分)10年

三、会计账簿

(一)总账 30年

(二)明细账 30年

(三)日记账 30年

(四)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五)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0年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五、其他会计以及涉税相关资料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

(二)银行对账单 10年

(三)纳税申报表 10年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七)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注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注2: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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