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答复,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直接免征的增值税,相当于没有征收增值税,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直接减免的其他税费
对于直接的减免的税费,应当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直接计入损益(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
借: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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